国企过期大米卖给乡村学校?官方通报来了发表时间:2024-10-15 08:42来源:中国金年会 “重庆酉阳县一粮企将过期大米重新包装销售至学校”一事迎来最新通报。 据“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4年10月14日消息,重庆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通报称,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群众反映的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本次调查涉案对外销售的大米共计116467.5公斤,均为动态轮换出库的商品粮。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对此,通报表示,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此前红星新闻报道,上述粮企前员工龚先生在工作时发现,该公司将350吨县级应急储备大米中的一部分临期过期大米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后流入市场,且其中一部分被销往了学校。 10月10日,重庆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称,就媒体反映“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将过期大米重新包装销售”的问题,前期,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据龚先生讲述,此前其在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3年6月,在其上班时,曾目睹该粮食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仓库中的过期大米改换包装,装进名称为“桃源贡米”的新黄色包装袋中,然后再由工作人员用手提缝包机对新装大米进行缝合封口。值得注意的是,包装袋上都印有新的生产日期。 龚先生称,其在上述工作人员调换包装结束后,以需要装东西为名,收捡了约20条过期大米的包装袋,后在对拿回家的包装袋进行鉴别比对,发现少量包装袋上出现不同的两个生产日期。 此外,据龚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部分工作微信群聊记录,上述大米被销往当地多所小学及商店等地。 龚先生还表示,此前由于其仍在酉阳县粮食公司工作,所以一直未敢举报,2024年5月才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事。但一开始向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事,得到的回复却是“未能查实举报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 另据第一财经报道,就将过期大米重新包装销售一事,10月10日,时任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副会长段明清称,公安、市监局、纪委等多部门已收到举报,此事很快有官方处理结果。他说,自己作为主要领导因为此事已被降职处理,上个月底到另外一家公司任副职。段明清还称,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 欢迎投稿至中国金年会,投稿邮箱:ylt913319@163.com。 声明:本网站中,凡注明来源“中国金年会”的文章,版权皆归中国金年会所有,转载请标明出处。 |